将79岁母亲活埋的陕西男子被判无期徒刑,是判轻了还是判重了
我是舟瑜,我来回答。首先这个案件刚发生不久,目前该男子只是被刑拘,案件还在调查中,也就是说法院还没有判决,而标题中已经认定法院判了无期徒刑,这个说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那么,我们假设法院拟判定无期徒刑的话,合适不合适呢?这个问题的确不好回答,从道德角度,活埋母亲,就是千刀万剐也不过分。但是一是杀人未遂,二是其母亲,还有这个家庭也都需要照顾。
5月5日上午,靖边县公安局接到张某报警称:5月2日晚上其丈夫马某将婆婆王某(马某母亲)用手推车拉出去以后,至今未归。接警后,靖边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将嫌疑人马某传唤到案突击审讯。据马某交代,其将瘫痪在床的母亲王某埋至靖边县城南万亩林一处废弃墓坑内。确认地点后,民警立即对该墓坑进行挖掘,中途听见隐约的呼救声,经民警全力挖掘,成功将墓坑内仍有生命体征的被害人王某救出,并立即送医救治。
据了解,嫌疑人将老人运至县城河东万亩林一个废弃的墓穴内,并用黄土封住,但没有用脚踩瓷实,老人在暗无天日的墓穴内度过了几天,救出时有些头脑不清,可能是缺氧了。该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刑拘。故意杀人罪,杀害的还是自己亲生母亲。要不是男子的妻子报警,这个79岁的老人必死无疑,作为儿媳都能为老人的失踪担忧,作为儿子却能痛下杀手。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以下角度应该重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泯灭人性,有违道德伦理,犯罪对象是朝夕相处的母亲,依法应当从重、加重处罚。马某某将母亲遗弃到一个墓坑活埋,手段极其残忍,应当加重处罚。
活埋其母亲后,嫌疑人马某某离开家人的视线,独自一人出走失联,这无疑拖延了营救老人的宝贵时间。后来警方调查的时候,也极度不配合,掩饰犯罪事实,在客观上延误了抢救老人的时间。
从以下角度可以从轻:根据目前已披露的情况,其母被救后,反而担心其儿子被判重刑。因此,如果其母愿意出具刑事谅解书,马某某有希望获得酌情从轻处理。由于第三人的及时报案,致使老人最终被救,马某某的犯罪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案件属于家庭纠纷,具有家庭矛盾等原因。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实际问题,若马某被判处重刑或长期服刑,那马某母亲的赡养及照顾也将成为一个麻烦的问题。
综上,从目前已经查明的情况来看,马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复杂,因此对马某某量刑,要看检察院和法院的了。
我来说一下我的看法吧!我们要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去看问题才正确!发生此案件,同样也和其它案件一样具有它的两面性!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一定是需要继续传承下去的!可是,在富裕时代人们的享受生活的情况下,今天的人们都不愿意多吃苦的,这社会上的家庭情况那是千差万别的!有经济条件好的,有经济条件不好的,都存在着!那么对老人的孝心也千差万别!还有养老的问题也千差万别!这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上的养老的大问题!
我还想说一个问题,在马某活埋母亲的这个事件里,我们的社会对他帮助了多少?我们今天发生了这一个痛心的案件,我们应该是多问一下为什么吧?法律就是把马某枪毙了,解了大家的恨,那么后面他的母亲又有谁来照管呢?法律的目的是打击犯罪,教育群众,那么社会上的养老问题在一些困难家庭不能得到切实的解决的时候,就是枪毙了马某,又能教育到群众吗?下面说出我的几点建议,
1,社会今后要加大力度宣传吃苦耐劳,给予克服困难的人们更多精神上和物质层面上的奖励,要坚决彻底的打击自私自利的享受主义,引导大家为父母尽孝光荣!
2,社会要大家帮助有困难老人的家庭,一方面是民政机关的帮助,另一方面是基层动员民间进行帮助,要让我们这个社会的困难群众真正的感觉到社会的温暖!
3,希望大家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我们要动动脑筋想出一些理论与实践能以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社会上的实际问题,彻底有效的阻止今后在社会上再次发生道德层面的恶性案件!我们还是实事求是的思想和行动,去解决社会上的困难问题吧!让社会向文明的方向迈出一大步吧!
近日看到网上惊天大闻,说有人上演了一幕活埋老母亲的惨剧,临人愤然放笔,写几行文字声讨泯灭人性的狼心狗肺之人。
孝敬父母不怕天!
在天大的困难面前,以极限的力量养老送终。但有人把年迈病残的老母嫌拖累弃之一一
古人有二十四孝为楷模,应该做为镜照。孝敬父母不到尚有愧疚,直接不孝敬父母乃是不仁不义之徒,以身拭法当重判徒刑。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亲生儿子嫌弃母亲瘫痪添负担,竟然活埋了母亲!
事情是这样的:5月2日晚8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男子马某某,用手推车将瘫痪在床的79岁母亲拉走。5月3日凌晨2点独自一人推着车子回到家中。妻子询问母亲去向,马某某谎称雇车把母亲送去亲戚家了,家人迅速去车站找寻老人,老人没找到,马某却在凌晨4点左右离家出走。马某妻子预感事情不太好选择报警,5月5日上午,靖边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民警将马某某找到,在民警追问下,马某交代她用推车将母亲拉到炼油厂后侧的万亩林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将瘫痪在床的母亲活埋了。确认地点后,民警全力挖掘,成功将墓坑内仍有生命体征的受害人王某救出,并立即送医院进行救治。
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孩子的义务和责任,鸦有反哺羊有跪乳,因为母亲瘫痪在床就嫌弃她,甚至把她活埋了,这简直是丧尽天良,俗话说五十知天命,58岁的年龄难道连这点道理都不懂?79岁的母亲还能活多少年?好好的善待她,让她颐养天年,才是儿孙本分,马某这种做法让别人看到他的心狠和无情,人都有老去的那一天,你让儿孙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如何去看待和对待你?老母亲听说儿子因为她可能要去坐牢,在家人的搀扶下去为儿子求情竟然跟警察说是自己主动爬进去的,让我们看到可怜天下父母心。不过老人之所以能被成功营救,与马某的妻子有很大关系,听到丈夫说把婆婆送走她不信和家人去车站寻找,找不到选择报警,如此心善的她成功挽救了婆婆的性命,相信以如此善良之心的女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肯定会替丈夫好好照顾好老人。
事情有果必有因,马某如此待母也是有原因的,原来马某自幼丧父,母亲在他12岁时就把他扔给叔叔改嫁甘肃,马某由他的叔叔扶养长大,而母亲36年来从没有回来看过他,后来他娶妻生子全是叔叔一手操办,年纪大了后母亲就回来投奔儿子,之前母亲是和二弟生活在一起,因为二弟生病无法照顾她才来到老大马某这边生活,从小缺少母爱,很可能让马某无法原谅自己的母亲少年的是不负责任的抛弃,而这种恨驱使马某做出极端的行动,所以母亲给予孩子生命,就有义务尽所能扶养和教育孩子,12岁本就没有父亲的温暖,母亲又远嫁他乡,无父无母也让马某在缺爱的环境长大,从而让他无法构建常人那种为爱付出的模样!
尽管母亲可能有种种不是,但是她毕竟是母亲,是给予你生命的女人,生命至上,我们没有任何权利去结束他人的生命,更何况是你的亲生母亲,所以马某要接受法律制裁是必然的!
小伙伴们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我觉得量刑适中,毕竟涉及到故意杀人了,这是老母亲没死,如果死了的话,那他也必然是死刑。
从司法解释上来分析,该陕西男子已经涉嫌故意杀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按理说应该执行死刑。但在判定的时候是需要考虑很多因素的,比如犯罪动机、造成的后果、以及杀人的手段等等。综合来看,虽然为杀死79岁老母亲把其活埋了,但根据作案方式以及动机、后果,判无期徒刑是可以的。
(而老母亲被救出后,还在担心他儿子被判刑)
但实际上,我已经不关心他被判多少年的事,我更关心的是当初怎么下得了手把自己母亲推入废弃墓穴的,然后还封上了口子。要不是他媳妇发现婆婆不见了,(三天后)报警后找到了,要再晚几天说不定这位老母亲就死了。
都说百孝为先,也不知道该男子是咋想的,老母亲都79岁了,虽然瘫痪给家庭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但还没到累赘那种程度吧?本身岁数大也没几年好活了,用这种手段了结自己母亲的命,真是丧尽天良了。哪怕法律不制裁他,村里人都能戳断他的脊梁骨。
(据说是埋老人的废弃墓坑)
但听说该男子被判了无期徒刑之后,我就更难受了,哪怕他劳动改造的好,减刑到15~20年,那出狱后也该像他母亲那么大了(万一他子女效仿父亲把他埋了,不知他是什么感受)。虽然他为自己做的错事承担责任是应该的,但反过来一想,母亲瘫痪在床,他又被判了无期,而家里儿女又忙于工作, 家里恐怕就剩他媳妇和被救治过来的老妈了,那往后的N年里,恐怕只有二人相依为命了,这又是一件难事。
(连孩童都知道孝顺父母,而这老汉却不知道,还把母亲活埋了)
这个问题,还真是不好说。
5月7日,就陕西靖边县发生的58岁大儿子活埋79岁瘫痪母亲案件,记者从靖边县中医院获悉,经治疗,老人生命体征稳定,老人并非瘫痪,属于四级肌力。
故意杀人,应当重判
本案,该男子活埋自己老母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复杂,量刑犯难
从目前已经查明的情况来看,马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复杂,因此对马某某量刑,要看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智慧了。
从犯罪情节看,从重、从轻的情节都具备。
应当从重的情节:
1、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泯灭人性,有违道德伦理,犯罪对象是朝夕相处的母亲,依法应当从重、加重处罚。
死刑犯行刑时,爆料出另一个奸杀案件的信息,该怎么办
曾经发生过一起轰动全国的案件,一名死刑犯在临刑前又交代了一起自己以前犯过的杀人案。
然而那起案件在多年以前就已经抓住了罪犯,并且已经执行了死刑。凶手交代了详细的犯案过程,还有一些外人不得而知的细节,也都说的很清楚。
这时候几乎所有的人,都认定了这名死刑犯就是那个凶手。而当年被执行死刑的人又是谁呢?那他肯定就是冤枉的了。
当年审理那起案件的人认定自己没有判错,证据确凿。他们说这个杀人犯只是为了给自己延缓枪决的时间而已。
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离奇的场景,犯人一口咬定是自己杀的人,但是办案的人的却说不是他杀的。
到最后原来被判处死刑的那个人被平反了,承认他是冤枉家属也得到了赔偿。就是就是最终仍没有确定人这个死刑犯杀的。
当年这起案件甚至都上了央视,结果这个犯人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死刑犯在临刑前又交代了自己其他的罪行,这时候只能延缓执行。
曾有那么一些案件,死刑犯为了能够多活一段时间,往往在临行前再交代一些其他案件。
这时警方也只能让这死刑犯再多活几天,直到把事实真相搞清楚为止。不过不管怎样,死刑是逃脱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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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犯行刑前爆料出另一个杀人案的信息。肯定是会把这个案件调查清楚再去对死刑犯进行量刑和处置的。虽然结果对死刑犯都是一样的,公安和司法机关是不会允许有其他未破重案就此划上句号的。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即便可能让死刑犯暂时保住性命。但为了不让一条生命平白无故的枉死,不让一件重案从此断掉线索,必须要把真相挖掘出来,使之大白于天下。
之前我国和国外都曾经发生过类似的情况,那些死刑犯故意在被执行前爆料其他案底,无非也是想多活一段时间,或等待转机。然而,即便他们想尽办法妄图苟活,也不可能因此脱罪,法律是迟早要清算他们的罪行的。但是在此之前,一定要把他所有的案底扒清楚,捋顺明白。唯有如此,才能给全社会以及受害人一个交代。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死刑犯行刑时,爆料出另一个奸杀案的信息,该怎么办?
在电视剧里我们不断看到有这样的故事情节,当法院宣判死刑犯:“死刑!立即执行!”时,再问一遍死刑犯:“你还有什么可说的?!”,这个时候很多死刑犯是垂头丧气的摇摇头,表示不再上诉。
但是也有极个别的死刑犯,突然提出有话可说,这时法官再到他的根前听他最后的话是否有价值,如果有价值。比如他又交待了一起,公安人员始终是破不了的悬案,这时就得再让他多活一段时间,直到把那件悬案了结后,再枪毙他。
因为他又交待的案件,很多细节上的问题,需要再提审他,逐一对证和查实。因此在刑场上死刑犯突然提出有新的案件后,法官会让他再多活几天。直到把新案结了后再对他执行枪毙。
我觉得这种案子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在不同的情况之下,可能结果也是不一样的,因为有些案子他比较严重,所以无论你交代什么样的事情,可能都免不了执行死刑。
但是有些案子可能他做的事情并没有那么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接受了惩罚以后,可能他以后的一个结果还是比较好的,这样的话,自己未来的发展的过程中也会有一个比较不错的结果,而且在案子发生以后自己也可以相应的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是太大,因为从长远来看它的影响可能是持续的,但也可能是间接性的,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情对我们的影响应该非常大。
脱离了这个情况以外
我觉得有些案子虽然我们可能通过一些具体的章程可以进行限制,但是对我们的影响并不是太大,而且在很多情况之下,我们的一些具体情况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知道有些案子其实它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即使你交代了所有的过程,最后也免不了接受惩罚,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情大家应该去一个理性的看待。
只有通过这种理性的方式来看待的话,可能就会有一个比较不错的结果,而且有些案子它是一个杀人的案子的话,可能我觉得无论怎么交代其他案子都很难逃脱被执行死刑的这样一个处罚,因为他做的这些事情已经非常严重了,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之下都已经危害到了他自身的一些情况,所以我觉得这种情况对他的影响非常大,也不会因为这种事情而免除一死。
所以在很多情况之下
如果要是发生了其他的事情可能有一些缓和的余地,但是这种情况其实发生以后退步的余地并不是太大,而且留给以后的事情和空间也不是太大,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情还是应该去具体问具体分析,有些案子是可以,但是有些问题不可以的
所以我认为这些事情考虑的话才是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果脱离了这些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的话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而且也不符合一些正常的情况的,这些情况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影响因素比较大。
只有把各种因素综合在一起进行,具体分析,具体分析产生的效果才会比较明显,而且能够带动整个地区的整个人的一个发展,这才是一个正常的途径。
2003年时候,发生的一件真实的事情。一个死刑犯,在临行前又爆料出了其他的案情,很快就引起了轰动。那么,当时我们是怎么处理呢?后面的结果又是怎么样的呢?
在2003年的时候,作为看守所的武警,一大早就去监仓提人。当这个死刑犯吃完最后一餐,见完家属,一切按照流程,上了通往刑场的车以后,这时候,居然有幺蛾子出现了。
死刑犯在车上,突然间动了起来,然后喊了一句:报告政府,我有话说。
我们当时是异常紧张,以为他想做垂死的挣扎,他刚刚动的时候就被俩人按了下来,然后枪口都瞄准了他。
当听完他的报告以后,我们才松了一口气,以为他是有什么遗言,于是跟他说:有什么你抓紧讲吧。
此时,他开口就向我们吓了一跳:我知道我们村,有一个人曾经杀过人,我要检举立功。
我们立即跟法院的人取得联系,法院的人也立即上报起来,随后详细的问他:时间地点人物大概事情经过,立即就联系了相关地方核实。
这边,刚刚将他带到刑场拉下车,上面的回复就来了:确实有那个地点,也确实有那个人,情况有可能属实,暂缓执行,等待而下一步核实。
最后,大概又过了快一年,这个人又再次被拉到刑场,然后被执行了。我一问才知道,原来,这个人以前还杀过一个女人,还将那个女人埋在了山上的乱葬岗上的一个孤坟里面。
他是眼见死到临头,又想起了会见家属时,家属无意间提到的,他们村他的某个亲戚死掉了。于是,在临刑很久前,就诞生了将这件事情,嫁祸给那个死去的亲戚的想法,从而立功逃过死刑。为了增加可信度,他还专门挑了快上刑场时才说。
不过我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猎人,在我们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刑警面前,他的小伎俩很快就被调查的一清二楚。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他也不得不再次承认了自己所犯下的错。很快,这个案子再次上报,他两案合并一起,又再次判了死刑。而且此次,死刑执行令很快就下达,他也再次被执行了。
所以嘛,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人千万不要违法犯罪,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死刑犯执行时,爆料出另一个奸杀案件,为了弄清楚案情,是可以停止对死刑犯的执行!
这死刑犯在执行前,会爆料出另一个奸杀案件,只有二种情况,死刑犯才会在执行前爆料,最有可能的就是,死刑犯在执行前,为了多活几天,会爆料出自己的另一个重大案件,这种情况虽然不会改变对死刑犯的死刑,但会需要把死刑犯押解回监狱,在重新核实死刑犯爆料的案件,是否真实存在。
这种情况下,死刑犯是可以暂停执行,多活几天,等死刑犯爆料自己的新案情,核实完成了,还是会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因为这样的死刑犯本身判处死刑了,还被查出来有新的犯罪事实,这样的情况下,死刑犯是不适用减轻处罚的。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死刑犯被执行时,检举出别人的奸杀案信息,这属于检举他人重大的犯罪表现,也会把死刑犯押回监狱,让死刑犯把检举别人奸杀案的信息,说清楚了,还会根据死刑犯的检举,核实检举出的新案件情况。
如果死刑犯执行前,爆料出来别人奸杀案,经过核实检举的奸杀案件是真的,那这爆料的死刑犯,就属于有重大的立功表现,这种情况适用于减轻处罚。
所以这死刑犯执行前,爆料出了别人的奸杀案信息,经过相关人员核实是真实的,那这检举别人犯罪的死刑犯,就有大概率适用减轻处罚的条件,可能会由死刑改判成死缓,这样就能保住命,其实这想保住命的死刑犯,也不会等到了刑场,才检举他人重大的犯罪事实。
要是想通过检举保命,早就检举了,也不用着等到被执行枪决的最后一刻,所以这只是个假设的问题。
这种情况很少见,为了保命,能揭发的他早揭发了,当然了,大千世界总有例外被称为传奇。
我就听说过一个案例,这个犯人再被执行前,揭发了另外一个案子,成功的多活了几个月,最后还是被枪决了。但是,他暴露的案子的确帮助公安机关成功的抓住了一个潜逃已久的杀人犯,破获了一桩陈年旧案,的确立了功,为什么还要对他执行枪决呢,因为他揭发出来的案子里,也有他犯下的,从来没有交代的新的罪行。
上世纪九十年代,坐台小姐比较多,大都是用化名儿,有的犯罪分子就把目光盯上了这些女孩儿,他们花钱大手大脚,逐渐取得了这些女孩子的信任和喜欢。有个别女孩子就充当他们的工具,诱惑嫖客入圈套,然后他们冒充公安人员进抓捕,逼那些人掏出钱财私了。这些案件里,当事人大都敢怒不敢言,有一个反抗的,被捅死了。他们在一个涵洞边,埋了,为了灭口,居然连一起作案的坐台女也一起杀了,然后逃之夭夭,由于嫖客和坐台女都是外地人,始终没有人报案。他们的生命就像烧净了的枯草,无声无息的淹没在时光里,直到这个人死到临头时揭发出来。
有记者问,你为什么不早点说呢?他说,怕罪加一等。那为什么又说了呢,良心发现吗?嗯……他沉吟了好久,说,我不想死,想试试这算不算立功。
他这算立功吗?只能算如实交代罪行吧!不能因为欠钱者态度好,债务就一笔勾销了,罪行就是罪行,他的案子又审了几个月,把另一个家伙也拖进来,他们一起上了路。他不是在立功,是想带一个伙伴儿一起上路。
如何看待湖南洞口15岁女孩失手杀死父亲一事
整个案件的描述大致是这样的:
3月18日,湖南洞口罗中光的女儿罗珊,在校外培训机构雷老师那里报了数理化三个班,上午罗珊原本要上物理和化学两门课,物理课结束后她向雷老师提出,“我的化学成绩还不错,能不能不上化学?”雷老师同意了,随后罗珊就离开了补习班。
等到下午的数学课开始,雷老师发现罗珊迟迟没来,他便打了个电话给罗中光。罗中光得知后回家查看,于是父女之间开始了争吵,随后升级到肢体冲突,一见到罗中光动了手,妻子曾华春便上前制止,此时罗中光的脾气也上来了,夫妻之间也开始了争吵。随后三人前后脚进到卧室,罗母说,她不知道三人进入到卧室后发生了什么,既没有听见打斗声也听不到呼喊声。过了一会她进到卧室,看到儿子斜躺在床上,背上已有血迹。而这时罗珊和母亲两人蜷缩在床头,罗珊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悲剧就这样发生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的发生令人无比的悲痛,同时我的心情又是无比的沉重。我不禁要问,谁该为此案件买单?
首先,如果没有校外补课,悲剧会不会发生?显然校外补课是这次悲剧发生的导火索。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做家长的心愿,在对待补课问题上,他们在对待补课的态度上要积极一些,这反映了家长对孩子未来的焦虑,甚至颇显无助和无奈。然而,补课真的可以提高成绩吗?答案是有可能,但非常有限。很多学生上课都不能认真听讲,你想补课有用吗?如果他想学,那不用扬鞭自奋蹄。另外,补课也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增加家长和学生的负担。如果不是因为校外补课增加了负担,罗珊就不会故意旷课,他们父女之间也不会发生争吵,悲剧也不会发生。
第二,家暴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因素。家庭暴力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了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如果罗中光能够温和的对待女儿罗珊的这次逃课行为,如果他不采取这种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他也不会死于女儿的刀下。
第三,生育之恩厚如高山,深似大海。鸦有反哺之意,羊有跪乳之恩。父亲罗中光纵有千错万错,都不是构成女儿杀死父亲的理由,何况他还罪不该死。每个人都要学会感恩,心中常存感激,心路才会越走越宽,常怀一颗感恩的心,这个世界才会变得愈加美好。
总之,逝者已逝,活着的人还要继续前行。我们衷心的希望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让每一个家庭都能远离家暴,让这样的悲剧从此不再发生。
简单粗暴出恶果,家庭暴力何时休?
案件经过:
1、3 月 18 日下午 ,邵阳洞口县胜利小区罗某光因周末校外补课问题与上高一的女儿罗某(15岁)发生争执。罗某遭到了父亲的打骂。
2、父亲打骂了女儿后,又责怪妻子对女儿管教不严,并殴打妻子曾某春。
3、犯罪嫌疑人罗某见状情绪失控,手持家中水果刀将父亲罗某光刺伤,并致其失血过多,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1、家庭暴力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不是家庭成员之间构不成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是采取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经常性谩骂、恐吓行为之一的。只要有上述行为,都构成了家庭暴力。有时候家庭暴力不是单一的行为,而是多种或者复合形暴力的行为。
3、家庭暴力的后果可以是身体伤害,也可以是精神伤害。
1、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离婚的理由之一。受害者不仅要求与家庭暴力者离婚,而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伤害的可以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等。对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3月18 日下午 ,邵阳洞口县罗某光因家庭矛盾和周末校外补课问题与上高一的女儿罗某(15岁)发生争执。罗某遭到了父亲的打骂,父亲打骂了女儿后,又责怪妻子曾某春对女儿管教不严,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继而跑进主卧室扣上门厮打。犯罪嫌疑人罗某见状情绪失控,手持家中水果刀将父亲罗某光刺伤,罗某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