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家里请了陪护也在,陪护和医院谁的责任
精神病人本身没有行为能力,任何一方不可能廿四小时死盯,难道他睡觉也要有人盯着吗?如果他有暴力倾向时.危及了他人安全,出现人身事故时.再根据当时情况分析哪一方应该承坦责任的比例。这个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他本人应属于因为疾病自然死亡。如果家属非要追究哪一方,属于耍无赖,那他应该先检查一下自己的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首先是看医院是否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是疾病诊断是否明确,是否充分进行了告知,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类疾病自杀率远远高于普通人,也高于其他疾病患者,大概的自杀概率都是有统计数据的,医院是否已经告知了监护人上述情况。
医院和患者一方在出现不好的结果的时候,患者一方往往会难以接受,其实首先是要看医院做为专业的一方,掌握话语权的一方,是否尽了告知义务,这也是现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评估专家们首先 要了解的,比如实施的治疗方案是否是最佳的,是否还有其他治疗方案已经告知了患者一方,治疗的成功率失败率大概是多少,副作用的可能性多大。对于精神病患者,大家都知道自杀概率高,每一个阶段大概多高,是否告诉了家属。即使患者达到了出院标准仍然存在病情反复的可能性,也还是有自杀的可能性,这些是否都告诉家属了。住院期间存在的各种意外可能性,是否告诉了家属,需要监护哪些方面,是否培训了家里请的陪护人员。
做为陪护,是否有培训经历,是否具备陪护精神病人的资质,是否了解相关的应急措施,也都是需要考量的,如果已经充分尽了义务,那么陪护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可以很小,关键是陪护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了义务。
除了医生和陪护,医院在防范精神病人自杀方面是否履行了义务,例如窗户的护栏高度,各种可能伤害的工具是否妥善收藏了,公共区域的监视仪器、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等,警报设备是否运转,患者出现问题的时候,处置措施是否迅速而得当等。
这个真是责任,不是很好,认定。本身精神病患者,可能有自杀倾向,无论是医院还是陪护都不可能无缝衔接,哦,也不可能把患者绑在床上,所以说这个责任也不好认定,也不能说医院和陪护,完全没有责任。
抑郁症老师被停课后,在家里自杀,家属可以向学校索要赔偿吗
赵老师是个十足的美女,且性格温和,深得学生喜欢。有人认为严厉的老师容易出成绩,其实只要学生喜欢老师,老师教学方法得当,任何性格都能交出好成绩。
赵老师就是这样的老师,由于教学成绩出众,赵老师一直教重点班。可是不知怎么回事,近两年教学成绩明显不如从前。后来同事慢慢听说赵老师得了抑郁症。
教师行业竞争机制厉害。毫无疑问,赵老师不再胜任教重点班,而且渐渐的对普通班的工作,赵老师也显得力不从心。上课时,赵老师已经不能正常教学,很多情况下,她找班里成绩较好的学生对同学进行讲解。
偶尔一次这样,本无可否非,学生会以为是老师的教学策略,也不会有什么不妥,但是次数多了,不少学生告诉了家长这个情况。
相信每一个家长都不愿意自己孩子被老师的不良教学影响。于是陆续有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换老师。
学校了解情况后,肯定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换下赵老师,其实这样也可以让赵老师专心治病。
赵老师家人并没有高度重视赵老师的病情,在一次和老公的不愉快争执后,赵老师自杀了。
有人说,赵老师不该在家里自杀,而应该在学校,这样还可以向学校索要大笔赔偿金。但是如果她自杀前考虑如何让自己死得其所,就不可能是抑郁症老师了。
还有人说,学校停赵老师的课,让赵老师受到打击,理应找学校要说法。
我个人认为可以。
赵老师,从重点班到普通班,再到被学校劝回家休养,换作任何一个人,心里都是很难受的。毕竟赵老师以前长期教学成绩都是很好,才能教上重点班,他的个性应该是非常好强的,对于一个好强的人来说,最后连普通班都没有机会教,肯定心里落差是极其大的。那么,学校在劝其居家休养,治病的时候,是否对其进行了足够的安慰?以及人文关怀?以及修养后,如果调理好了未来的工作走向,有没有一定的计划安排?或者是有没有尊重她的意愿?
在这位老师因病休养的时候,是这个老师自己想因病在家休养,还是这个老师提有没有提出过想在学校的图书室等任职?或者学校有没有征求过这个老师自己的想法?
单位领导不仅要关注教学成绩,也应该关注教职员工的身心健康。给到不幸患精神疾病的教职员工足够的人文关怀。并且安排好这类疾病的教职员工,在因病休养,养病的过程当中的工资收入,这样才能让患病的教职员工安心养病。
有些地方还会以为别人是装病,甚至也有职工是因为这种病住过院,然后在家长期养病,学校和教育局还全区通报,别人是旷工。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所以患了精神类疾病的人,得到很多人的不理解,包括工作单位,家属,朋友等等,所以患了精神疾病的人,有些人选择自S,这都是被误解造成的。既然别人得了精神病,别人精神上就是欠费了,就是坚强不起来了,如果大家还不理解,不支持不关爱,反而否定别人,误解别人,甚至惩治别人,那当然就成了压倒别人的最后一根稻草,就应该被索赔。
做老师得了抑郁肯定是要停课的,但一定要做好人文关怀。学校领导牵头关心慰问,确保工资待遇,确定有家人的陪伴照顾。同事学生偶尔看望安慰。帮助他(她)慢慢走出抑郁。如果这位抑郁老师自杀了,应该没有理由索赔,法律也不支持吧!
看到这样的消息,心情很沉痛!为这位老师感到惋惜!为何要走上这条不归路呢?
抑郁症真的就这么可怕吗?从身边和别人身上看到了,抑郁症真的是太可怕了!一旦患上此病,好像就是跌进了万丈深渊,难以自抜。好多人,最终选择了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比如香港巨星张国荣,就是患了抑郁症,最终自杀身亡。还有内地的乔任梁,什么博,也是因患抑郁症而自杀。
前几天在头条上,看到一个视频,说是40多岁的歌唱家叫什么扬的,因抑郁症坠楼身亡。我没记住他的名字,但记住了他是一位歌唱家。
每每想到这些因抑郁症而自杀了的人,心里特别的难受。觉得他们不应该放弃生命。人生只有一次,且人生都不易!再苦再难,也要咬牙坚持下去。尤其是,那些年纪轻轻,受点打击、挫折,就放弃了生命的人,让我难以接受!我觉得他们太脆弱了!也太不珍惜生命了!
像去年在美国坠楼的张一得,还有前几天坠楼的宋什么的12岁的儿子。我都为他们感到痛心。张一得是位学霸,那么优秀的孩子,却选择了放弃生命。给他的爸爸造成的是多么大的伤害、打击啊!还有宋什么的12岁的上初一的儿子,不知他遇到了什么解决不了的心理问题,选择了离开这个世界。
近年来,得抑郁症者,好像有增无减。
我校一位女老师也因得了抑郁症,上学期就辞职了。学校领导不给她签字,她和母亲多次来学校和领导交谈。意愿最终达成。
对于这位抑郁症老师被停课后,在家里自杀。家属可不可以向学校索要赔偿?
我个人认为,可以索要赔偿。
因为学校在得知老师得抑郁症后,停了他的课。然后他在家里自杀。停课在前,自杀在后。有可能学校在没做好对他安抚好情绪的情况下,停了他的课。或者说,他被停了课之后,精神上心理上受到了更大的打击。认为自己不能正常工作了,会丢掉工作。对以后的生活看不到希望了。彻底绝望了,才毅然地选择了轻生。
学校负有一定的职责。虽没有直接责任,但负有间接责任。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应对这位教师给予赔偿。如果不予赔偿,是说不过去的,会让老师们寒心的。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争取到赔偿。以告慰逝者,安慰其亲属。
但愿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人生不易!前方的路很曲折艰辛。但我们一定要鼓足勇气,力克时艰。披荆斩棘,奋勇向前!树立生活下去的信念。就算撞得头破血流,遍体鳞伤。也要坚强地走到人生的彼岸!
家人们要多关爱患抑郁症的亲人!要多陪伴他们!关心他们的生活点滴。让他们能够
抑郁症这是一种病,跳楼是个人行为,学校负责任,让回家治病养病,这再正常不过了。作为家属,特别理解痛失亲人的心情,但是,得抑郁症是个人性格,心态和自身体质的问题,有何理由向学校索赔?如果说是工作压力大,那只能说个人能力和抗压力不足以胜任工作。
不能吧?
抑郁症可能在校影响到其他同学了,学校让其休学治疗没毛病。是自己家庭亲人没有做好监护防备吧?
难道自己失职犯了不可挽回的错误,要转嫁到学校?还想捞一笔死难钱?
很痛心,很遗憾。家长的悲伤也能理解。
先不说可不可以,那是司法机关的事,你可以联系律师。我想问的是,为什么要想学校索赔?学校停课时家长和学生都接受了,所以才停学在家的,是吧?当然这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抑郁症治疗了吗?服药+心理治疗,都做过没有?效果怎么样?孩子感受到了什么?家属是如何帮助他度过难关的?
就算停课真的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颗稻草,他也只是一颗普通的稻草罢了,已经诊断抑郁症,很大可能早就有自杀的意念甚至行动了,这种时候需要的是24小时监护加上精神科综合的治疗,最好住院治疗。
我的意思是说,抑郁症最大的问题就是自杀的风险。不是学校的错,也不是家长的错,而且这个病太痛苦了。不解决痛苦,在事后追究学校的责任,真的并不妥当。
如果这样做让家长觉得好过一点,那就请律师,走司法程序吧。
愿逝者安息!也愿抑郁症患者都得到正规的治疗!
患者在医院跳楼自杀了,医院和护工有责任吗
这得看是什么医院,还得看是什么护理等级。
对于一般的医院和普通的疾病患者,通常医院都采取了通行的一些防护措施,如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了患者比较容易的就跳楼,医院肯定是有过错了,是要承担一定得责任的。
如果是特殊的医院,病人又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还选了特别的护理级别。这种情况下,病人的监护权可能已经转移给医院、护工。在此种情况下,医院、护工的责任就大了,估计就只有打官司才能解决妥当了。
自杀,为什么非要连累别人?有人说医院没装护栏,有过错,其实,只要按照国家建筑规范安装,医院就没有过错,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也没有过错,现在的人都是习惯把责任推给别人,法院判决也会有偏向,所以,家属会去医院闹,法院会多少判医院有责任,最后背锅的还是医院。
看到这个问题我不由得想起2019年在医院里度过的八个月时间,当时的医院病房里,阳台的窗户都只能开到大概一个巴掌大小,也就是连头都没有办法伸出去,我当时就很好奇,5月份的天,外面已经很热了,而窗户又不能开大,以为是病房的窗户坏了,到前台找护士想让人过来维修,后来护士告诉我医院的窗户都只能开这么大,不是坏了,这个是医院的规定,我当时真的是一头雾水,后面从楼层清洁工那里才知道原因,原来以前医院没有限制的时候,平均每年都有好几个病人跳楼自杀了,让医院担负着很大的责任,才让工程人员把医院所以的窗户固定到一定的位置,也就是不能把头伸出去。
题主的问题问的很好,病人从医院的六楼跳窗自杀,医院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病人是来你医院看病的,有些病人自己可以行动自如,但他的病已经没有希望了,每天活在痛苦之中,家属又不肯放弃,自然而然就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作为医院领导应该要考虑到这一点,如果医院窗户固定了,病人没有这样的机会,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了,当然发生这样的事情病人还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至于护工我觉得不应该负责,如果他离开是为了自己的私事,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照顾病人我非常清楚,除非病人身边有两个人在照顾,否则离开一会是很正常的事情,比方说去打开水,或者去洗碗,或者上厕所,这些都是需要离开一会的。
我父亲当时是偏瘫,也就是说我离开一段时间,我父亲也没有办法自己起来的,所以我一个人照顾父亲的时候,下来去吃饭或者买点日用品时间都比较长,所以我并不担心这些问题,而在医院里我也看到很多护工是病人家属委托照顾病人的,如果病人自己没有办法行动的,他们离开一会都是很正常的,而如果病人可以行动的,他们一般要离开一会都会让同病房的家属帮忙照看一下,所以在我看来护工一般都是比较负责任的。
题主的问题里病人跳楼自杀了,关键要看护工是去干嘛了,如果是办理私事,又没有委托同病房的人关照一下,我觉得护工是有责任的,而如果只是上个厕所或者去洗碗,打开水。我觉得护工没有责任。
总结:病人也是有思想的,往往生无可恋的病人最危险,他们很容易走上极端,作为病人家属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明知道病人有这样的倾向,还放心让护工一个人照顾就很不应该了,最起码要有一个家属陪同,我在医院的八个多月时间里,我一直在医院陪护父亲,同时还请了一个护工,相当于一个病人两个人在照顾他,我父亲当时是偏瘫的,自己不能行动,我们都不敢放松,更何况是一个可以行动自如的病人。
当然一个行动自如的病人会到自杀这一步,肯定是病情不容乐观,而且平时治疗的时候也非常痛苦,作为病人家属就更应该考虑到这样的事情会不会发生了,所以病人家属应该负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友友们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有什么不同看法可以留言给我!
得知自己患癌症,在医院自杀身亡,医院有责任吗
在医院自杀身亡与医院无关系,医院是一个医疗单位,不是一个看守所,我个人认为,医院不但没有关系反而要他包赔医院的损失,因为病人有家庭陪护,陪护人是有责任来看管好自己的病人的。
我个人认为:如果医院没误诊,他的确患癌,医生告知了,因个人也应该有知情权,所以一听医生说自己患癌了,自己感觉既然患癌反正治不好,早晚是死,干脆死算了!自己的生命自己负责,自己想死谁也阻挡不了,今天不在医院死,回家后照常想方法死!只是早一天晚一天而已。我认为与医院无关!他属个人行为。如果医院误诊,或没确切证据确定是癌,就告知患者患癌了,让患者措不及防,立即想到:癌症是治不好的,还得花钱遭罪不如死算了。所以去自杀,这样我觉医院有点责任。个人见解!
这要看那种情况:
如果只是门诊病人得知自己得癌了。而选择在医院自杀。要看门诊医生是怎么告诉患者癌症的,患者是怎么知道癌症事实的,如果医生直接告诉,没有加以隐讳点讲,那么医生是有次要责任的;如果患者没有直接讲是癌症,患者自己猜出来的,那么医生就基本没有责任。
如果是住院病人自杀,不管医生有没有讲癌症的事实,医生和医院都有责任,因为患者属住院状态,和医院有合同关系,他的生死与医院就有关联,医院要对患者的生死负责。医院不能说:我不知道他的想法,找不到他,不可能一直盯着他,我们也没逼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