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与物业潜规则,业主该怎么办
业委会成员与物业公司“潜规则”,主要是指有些物业公司为了把业委会,变成听命于物业公司的傀儡。潜规则就是这些委员们不交物业费停车费,逢年过节私下领取“小红包”,这些业委会则“投桃报李,”违规操纵选举选聘,利益输送(不经程序,任意扩大物业公司的留成,包括停车费广告费等)。已发生的案例,就包括受贿和挪用本属业主共有共用的集体财产。在“潜规则”下,物业公司任性的变着花样巧立工程项目,任意增大成本,甚至伪造法律文书,等等,却获得“绿色通道”。潜规则的的存在,实际是业委会被少数有不良诉求的人把持了,物业公司肆意而为!这就是发生在群众身边,又是群众反映最强烈和最痛恨的事。
古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进业委会的人有一些是退休的小贪官,物业找的就是这些人,一个业委会里只要有几个这样的人,整个业委会也就被物业腐蚀了,如此循环往复,所以有业委会的小区和没有一样,这就是现在几乎全部业主要求取缔物业公司的原因。
谢邀!本题主没有说明何为潜规则?故只能猜测作答。或许物业“摆平"了街办或房管物业科,使业委会成立阻力重重;或在业委会筹办时就插了一手,使与物业有利害关系者进入业委候选人。以前曾有报道,有业委成员名下公司参与物业分红,或业委主任未经业主大会双过半通过决议私自签物业协议出卖全体业主利益的案例,甚至物管科长阻碍业主大会授权更换物业的案例。我认为业主们可依法行事,法律法规摆在那里。物业即使能“摆平"个别办事官员,还有各级党政组织在,纪委监察部门也会依法依规办事的。即使有人阻碍业委会成立也只是一时,不可能永久。不具备业委资格或不称职的业委可由政府部门召集临时业主大会罢免改选。有问题的官员只要证据充分完全可向上级举报。我想《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健全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得到有效制止或法纪惩处!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与物业公司暗通曲款,是难以避免的。这就是本人反对“业主委员会取代物业公司”的原因之一,即使在业主微信或者QQ群里,都有物业公司的卧底。
与专职的物业公司相比,业主委员会属于一个松散的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本来就有问题,当选之辈非富即贵,不是有一官半职的人士,就是一些喜欢维权的“愣头青”。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有多少体现了小区业主的民意,还要打一个问号。
业主委员会的管理监督由谁来执行?怎么监督?有无报酬?这是都是具体问题。所以网上爆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权谋私的例子,其中有人和物业公司勾结并不出乎预料。
在经济建设为重点的时代,没有所谓的“阶级斗争”;但是,社会的复杂亦另一种形式展开,这是普通上班一族难以想象的。比如在“抵制日货”、“抵制韩货”时,还是有一大批人赶到日本和韩国去购物,他们那里会在乎国家利益?
那些叫嚷取消物业之辈,他们能够取而代之,完成好物业公司的各项职能吗?他们能够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吗?这个问题留给广大的读者来评价!
感谢各位朋友在春节期间还来捧场,恭祝你们春节快乐,万事如意!
你说的潜规则肯定是不正当交易。首先要有确切的证据,绝不能道听途说。如有证据充分证明业委会成员违反业主大会决议,首先说服教育,耐心做思想工作。如执迷不悟,死不改悔。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任何一个业委会成员。
潜规则的定义无非是物业公司通过各种利益的诱惑。是因为会下水。
针对这种情况,比较好的办法是如下几点。
一是规范意识,规则和管理规约,所有的业委会成员必须在自己的权限内开始工作。
二是财务透明,事务公开。业委会的工作必须在全体业主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
三是将潜规则的事情在内小区内爆发出来。
四是与社区和街道交流,获取他们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偷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举报,没人管,只好不交物业费,冲抵被偷走的利益。合法吗
这个事情很矛盾,业主在维权时确实处于弱势。本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句话:
一、业主不能以“物业偷业主公共利益”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追索物业费案件是违约之诉,就是说,只要物业公司依据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了相应服务,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前提下,就应依约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业主以“物业偷业主公共利益”,要求将公共收益折抵物业费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
即便存在物业公司构成对业主公共权益侵权的事实,那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会并案审理,而是建议业主另行通过诉讼主张自身权利。
二、单个业主不能作为涉及业主公共利益事项的诉讼主体。
如题主问题所言,当业主举报物业公司偷业主公共利益时,几乎是投诉无门。
相关行政部门或是互相推诿,各扫门前雪;或是只能介入协调,很难直接进行监管纠正。
而如果通过诉讼追讨,人民法院对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权利的案件,其原则是:
受理举报的部门涉嫌行政不作为,你应该向纪委投诉,或者是去法院起诉。
你转回头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撒气,有什么用?
如果欠费较多,会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又输官司又受罚,划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