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扣2000元犯罪吗
1、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的,属于受贿行为,可构成受贿罪。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非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的,也属于受贿行为,数额较大的(5000元以上),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满5000元的,不以犯罪论处。
收回扣2000元是犯罪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收受贿赂犯罪是指因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索取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非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2000元虽然不算很大数目,但是如果是因为职务行为或利用职权形成便利条件而收取,那么就属于受贿罪,并且有可能被判处刑罚。
3.因此,收回扣2000元是犯罪的,应当远离此类行为,遵守法律法规。
您好,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若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相关法条:《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万宁医院院长回应“医生举报自己收回扣”:他有精神病,做事极端;举报者否认患病,称只是失眠住过院,你怎么看
第一这东西叫提成比叫回扣合适。回扣买单位的钱买别人的东西叫回扣,这是院长才能有的权利。医生是将药开出去,按开出量来拿钱所以叫提成合适。当然是违规的。第二,药品定价的物价局定的,医院没有加价行为,为什么药商还有那么大的利润来给提成。所以说物价部门定价是否合理,是否能从定价方面降低药价。三,现在执行两票制,能进哪些药,不能进哪些药医院说了不算。当地卫生部门有个目录,必须要这上面的。那么卫生部门能否把贵药,有回扣的药从目录里剔除。四,贿赂是双向的,一直听说医生挨罚,为什么不处罚操作的药企。五,卫健委,卫生监督所,食药监局,物价局都了解情况,为什么会默许。六,医务人员的收入怎么算才能与其技术相匹配。七,老美等发达国家没有这个,但医生收入能有那么高。到底他们的医药费贵在哪里。
我们都众所周知医院的医生都很挣钱,在药品方面回扣拿的也比较多,新闻上也曝光过很多次,万宁医院院长给的理由并不充分,院长说举报者患有精神疾病,这个理由太过于简单,可能也是报复举报者吧,院长明知道医生患有精神疾病,那为什么还让医生继续行医,医生本身都有精神疾病,那医生如何能保障患者的安全,既然院长早就知道医生患有精神疾病,那为什么不早点说出来,非得等到医生举报才说出来吗,院长的理由充分说明医院很不正规,管理方面很松散,主要以盈利为目的,举报者可能也是受到良心的谴责,低价进购的药品,以翻多倍的价格给患者开出去,良心上过不去,所以才决定举报医院收回扣。举报者此举引起了院长的极大不满,所以,院长说举报者有精神疾病,不能相信。
举报的医生确实有病,正常人不会这么做,与医院为敌,与同事为敌,以后他还能在哪里上班。还能有朋友吗?而且自己也要退钱,脑子进水了吧。参考足球举报黑哨的龚建平,结果是自己抓进去,现在已经死了。中国医生最大的问题是国家投入太少,要求太高,医生的正规收入太少了,参考美国的医生,十大高收入行业,各类医生占了一半以上,还没有中国医生这么忙,如果中国医生收入上去了,谁愿意收回扣啊?
因为整体医疗系统都在生病!忽然,有个健康人走出来!倒成了怪胎?
是先把,这个健康人打死呢?
还是,应治疗整体医疗体系牛皮癣,还华夏大地上一片兰天呢???
希望,今天的党领导下的政府有个想法!!!???
举报医生有良知,有法律意识。要拿干净的报酬,不要拿危险的回扣,犯罪是一念之差。这个医院,院长良心黑,还不知悔改,一路走到底,对于这种没有底线的人,法律,监察,公安,检察,一齐落实调查,给大众一个交待,犯法的应严肃造责。
杭州一医院副院长受贿1600余万,收受医药公司回扣, 你怎么看
本人在医院,不敢说,感觉回扣这个事,太普遍了,正常的跟呼吸一样,从乡镇卫生院开始到三甲,没干净的,咋么查,医院有药事委员会,几个亿的药要进医院,不是在政府平台上采购,交给药事委员会去评审,质量怎么保证,就拿辅助用药来说,安徽做的很好,尽然有药企起诉安徽省卫计委,能不能做到全程监管啊,采购能不能卫生部统一采购啊,我们科室每天在走廊里偷偷摸摸的医药代表,据说医药代表在中国有300万,这些人怎么办,医生受贿咋么判刑啊!都没有个尺子,建议人大常委会立法部门制定一部医疗卫生的专用法律,同时鼓励吹哨人制度,鼓励并保护举报人,一个医生一种药一年开100万的,全院总共开300万,能没问题吗?
县镇医院会挂着省市医院专家,座堂后广告,名义是下乡,实际是挂着专家的招牌,吸引众多病人前来就诊,比如开刀还要明收红包,看病难挤挂号予约,实际这些专家下乡捞钱去了,医院为什么名科名专家定日座堂,过了此店,就没此村了
老百姓进医院看个感冒,都要花几百元,还不见得治得好,看个牙痛要花上几千都说不定。医院的招牌是《人民医院》本来就是人民的,国家的,却成了他们捞钱的平台,为什么每年有那么多人闹医,老百姓成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你闹了医,又说你是黑恶势力。所以,很多的病患都选择默认。为了看好个病,有钱的,就钱开路给医生塞红包,在医院有亲戚的就找亲戚,有熟人的就找熟人,有朋友关系的就找关系。那些既没钱,医院也没亲戚朋友,没关系可找的老实人,就只能听天由命,有病拖拖挨挨,或者到药店自已买点药吃吃。把医院说成是黑暗的地方还真的不过份,其实在医院呆的人,他们自已都清楚,现在的医院是不是救死护伤,为人民服务为一?
领导拿回扣但是我知道没有直接证据,我亲眼所见算不算
单位领导虚报工程预算款项,从中拿回扣,这种行为是不是污贪?首先要确定犯罪主体,如果其罪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且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那么就属于贪污。如果犯罪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或者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则属于职务侵占罪。
犯污贪罪是没有设定侵犯公共财物数额大小,一经认定就构成犯罪。而职务侵占在侵占本公司或者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领导拿回扣的行为是不是犯贪污罪,就须清晰确定犯罪的主客体。
作为目击证人能不能成为证人?
证人必须是非案件的当事人,而你也参与案件当中,那就是说,你不能作为证人。但你可以以当事人身份投案自首,并对领导虚报工程预算款,串通拿回扣的事实经过如实举报。有主动投案并举报有立功表现,同时侵占数额较小的,可减轻式免于刑事处罚。
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如果题主一个人亲眼看到的事实能够作为定案依据,题主是准备举报领导贪污4万呢?还是准备举报领导贪污400万呢?
‘’题主亲眼所见‘’,在法律上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所阐述的事实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才能形成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只有一份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孤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
否则,我马上向检察院举报题主贪污80万,题主瞬间就有牢狱之灾了。
谢邀!只要你拿出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单的差额帐单,举报当然不存在问题,但如果第三方走帐不是进了领导的户头,用什么证明你拿到的是四万五还是八万?!首先是你与工程方甲乙双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工程款,随后才查你挂靠的资质单位的抽水暴利。
医生举报自己和同事收回扣,院长称举报者精神病,不能信,你选择相信谁
医生举报自已和同事吃回扣,院长说她有精神病,这样说法有点意思了。到底是有没有精神病放在一边不论,看看医院是在吃回扣吗?答案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院长比谁都清楚,只有他比别人说回扣多的多,他才那样否认,那不在账面上而己。但还要掩饰一下,又是自己医院医生,自己人不好否认,只能说他是有精神,一切责任推完。现在有很多敢于说实话的人,都是被冠于精神病!还有上访人,不给解决问题,采用堵的办法,是最蠢的方法,民众不现解。要解决上访问题只能用蔬解的方法,上面出台了好政策,不能堵上访人要求点赞!才样,给解决上访人问题的人一定压力,要求他们只有解决问题,很好,点赞!医院和医生都吃回扣也是有原因的,上边又不给工资,医院利用自身盈利给医生发工资,医院采用市场经济模式,一切向钱看,难免医院的每一个人包括院长,都是在钱上努力奋斗,迷失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原则,已经变味了,都是铜锈气。病人看病花钱多,有气没地方撒,只有拿医生当出气筒,所以医院采用市场经济是不可取的。本来给病人看病应该感谢医生的,却变成出气筒是主要还是原因的!医生吃回扣,也就是拿提成,医院也是市场经济造成的。医院医生看病没有不尽心,要保证医生的工资前提下也要有奖励工资,设计好规则。医院不能在搞市场经济,要救死扶伤,让民众看起病,国家要掌控起来,要投资和结合新农合医疗,不能再提高缴费标准,要降低至一百元左右比较合理,那样参加农合医疗人数会增加,就是按二百三十元的缴费标准,缴费人数还会下降,要提高全民众的幸福感,看病不在贵,看得起病的,不是一部分人有幸福感的,是全民众的幸福感。
问题的重点不是在选择相信谁!!!
而是这个问题的本质里究竟是什么问题?
为什么问题出来后不是去更好的正视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而是第一是要去解决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呢?!!!!!
我说说我的看法吧,也许不对,大家可以一起探讨:
1、这个医生举报的其实不是自己,而是凭着自己的良心举报这整个行业的不正当风气!
2、医生与病人一样实际上也是现行体制的弱势群体,无力改变只能遵从,不然为何这个医生要举报呢?!——因为这种利益也不是医生想要的!
3、在说说就目前中国的医患体制下,医生和护士是没有被尊重和理解的,超高工作强度下,并没有高薪支持。难道他们就只是为了“奉献”吗?他们也是需要生存的!如果医生能光明正大的拿到足够的工资,谁还会愿意搞这些灰色收入!
4、虽然确实存在,但是不能抹黑这个高信任度的职业,这些职业支持这社会很大的安全关系
谢邀!
选择相信举报者,医生收回扣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实,院长说举报者是精神病,不过是不想家丑外扬托言而已。就算举报者有精神方面问题,但他说的话不是一点可信度没有。
到底真相是什么?
①有关机构鉴定一下举报者是否精神失常。
②查一下院长经济收支情况,也会真相大白。
再说句题外话,医院中工作人员不是谁都可以收回扣的,也不是谁想收谁就能收到的。要身在那关键的岗位上才会有机会收回扣。这重要肥缺岗位谁才能有机去任职呢?当然是和院长走得近的人,院长顺眼有背景人。还有更重要的是和院长千丝万缕在经济上有联系的人,才能得到这肥缺的岗位。
这样说大家都明白了吧。
当然,医生收药商回收除外。只要是执业医生有为病人看病机会,就有机会收回扣。不过还要有关岗位人员配合统计药品数,才能完成整个操作。
我认为举报者一定有苦衷,在无可奈何才出此下策,不借牺牲自已而牵动院长。
如果说医生收回扣是指近日被多方媒体报道的海南医生自报吃回扣的事件,我宁愿相信举报者。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事件的发展:近日,万宁市和乐中心卫生院的医生华生(化名)向海南特区报反映,包括他自己在内,该院很多医生存在收受药商回扣的情况,卫生院管理层却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有可能也参与其中。华生提供的一张2018年7月他收受187元回扣的清单中,清单详细列出了每一款药物名称及对应三列分别代表一盒药物所能拿的回扣金额、开药数量、最终回扣额的数字。在华生的举报信中称,“据知,门诊部一些医生的业务量大,如一个月看病开出10万元的药物量,即可获得15000元的药品回扣金额,即按药物的10%-15%回扣分配给医生。”举报信及药品“清单”如下: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其社会影响不断发酵。万宁市卫健委21日晚发布消息称,将进一步加强该专项调查组力量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决定对和乐中心卫生院院长唐某某、药房负责人李某某作出停职审查处理。
药品加成史
发改委在2006年《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在加价率基础上的加成收入为药品加成。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声明公立医院改革将取消药品加成。
其实药品回扣问题并非只是医生这么简单。医生拿回扣只是整个药品销售回扣链中的一小部分。一个药品从药厂到患者手中,涉及的链条很长:药厂、医药经销商、医药代表、物价局、卫生局、药监局、招标办、医院销售、患者。但不可否认,一线医生是这个链条中不可缺失,也是直接面对患者的一条。在很多人看来,医药回扣全是黑心医生造成的,只要杀一儆百,高药价中的回扣问题就可以解决。但实际上高药价、高回扣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其症结不在于个体,而是群体制度性的问题。医生要想拒绝回扣,只能离开这个体系。仅对医院和医生做道德评价并无意义。也正是因为回扣的存在,医患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频频出现医生被患者家属打伤甚至打死的事件。但实际上中国医生很辛苦,阳光收入很低,劳动强度大,很是不容易。继续靠回扣生活,中国医生将永远得不到患者发自内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