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一夜,最想干的事情是什么
善恶终有报不是不报只是时间未到。
因而,我觉得每一位死刑犯在生命最后一刻会做许多事情,毕竟任谁也不想过早地离开人世,人世繁华他们还没享受够,这时候离开有些不服,可他们也没办法,毕竟谁叫他们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如今的下场只能是自作自受。
很多死刑犯在并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走,但他们可以从工作人员行为得知自己是否要上路了,因为在前一天,民警会将他们关押到单独的牢房,同时对他们陪加关注,一旦有这种情况出现,死刑犯就知道自己生命已经到最有一刻。
这时候,他们知道自己的生命只能以小时计算,一些人会选择认命,开始料理自己的后事,提出一些要求,到了这时候工作人员会答应他们的要求,那么他们会提一些要求呢。
其一、想要见自己的家人和朋友,毕竟自己生命已经到最后一刻,这时候任谁都想见自己家人最后一面,和他们告别,并且和他们说个对不起,毕竟他们是自己在世界上最亲的人,既然要走了一定要和他们告别,这时候民警会答应他们要求,让死刑犯和家人见最后一面。
其二、既然自己生命只剩最后几个小时,自然会想吃饱一点、吃好一点,以便于自己没有遗憾。所以,有些死刑犯会提出自己吃一些自己喜欢吃的饭餐,民警们在这个特殊的时候对尽量满足他们,毕竟这有可能是他们在人间最后一餐。
其三、一些死刑犯在自己什么最后一刻,他们会默默思考自己的人生,是什么原因让他们最终走到了这一步。这时候一些死刑犯会为自己的过错痛哭,毕竟自己一时冲动让自己造成如今的下场。
其四、既然自己要走了,那我就吃饱了就睡然后放空脑袋,啥不想好好度过生命最后一天。一般这种情况下死刑犯,多数因为自己罪行严重,已经彻底被家人抛弃,这让他们没有一丝牵挂,所以他们想做的唯一事情就是静静等待。
多数死刑犯在自己生命最后一刻都会流露出对生的渴望,只不过他们因为错误选择,让自己失去了如此宝贵的权利,因而更多会想见自己家人,吃点好东西,装点好看的衣服,再想想自己过去,然后默默落泪,还有些死刑犯有可能一夜都没办法睡觉,会议自己的一生,在天亮的时候在看看清晨阳光,随便在和曾经狱友和照顾自己民警再见,从此和这个事情再见。
对于即将结束生命的死刑犯来说,临死前最后会有很多事情想干,有的想回家见见亲人;有的想吃一顿丰盛的饭菜;有的会提出一些“特殊”需求;也有的接受现实,木偶一般等那最后一刻。
一般来说,死刑犯被关在监狱很久,思想已经禁锢,慢慢麻木了。对死亡这件事即渴望又害怕。但对于自己什么时候赴刑场,自己是不知道的。
很多监狱也不会提前通知执行死刑的时间,只在执行的前一天通知其本人,所以死刑犯只能心里煎熬着,等待着那一天的到来。
在执行的前一天,死刑犯会被转到看守所,关押在指定的单间牢房。然后在当天早上洗刷完后,狱警会询问死刑犯一些问题:比如还有什么未完成的事?还想吃点什么东西?还想见写什么人?狱警释放出这些信号的时候,就说明近一两天将执行死刑了。
这剩下的一天时间,对死刑犯来说将非常难熬。他们的大脑将飞快转动,像放电影一样回想起平生的经历,想想还有哪些遗憾?还有哪些事情要做?根据权威机构的统计表明,死刑犯最后一天将会想做以下这些事情:
对于死刑犯来说,这一天或早或迟总要到来,只是时间问题,人是有感情的。他们一定想见见亲人,交待后事。
曾经有一名死刑犯,执行前一天要求见自己的母亲。狱警便把他母亲接到看守所见儿子最后一面。
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被判死刑的人根本就不知道好久死,被判决死刑的人要经最高级人民法院核实后才会被枪毙,高院核实有可能一个星期有可能半个月也有可能一个月不等,所以死刑犯也不知道那天死,只能是活一天算一天。既然都不知道是好久死,想着每天能吃顿肉就不错了。
重点是可以做什么?
参加一次登月旅行行不行?
和苍老师共进晚餐行不行?
死刑全程网上直播行不行?
找个替身受刑行不行?
给个诺贝尔和平奖行不行?
那想见见家属行不行?
……什么?都不行?那能不能吃顿猪肉?吃饱了好上路
死刑犯临死前最后一天会想干很多事情,有人想回家吃一顿饭,有人还会向狱警提出一些无法满足的“特殊”需求,也有一些死刑犯拒绝接受现实。
一般来说,死刑犯是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上刑场的,很多监狱也不会提前通知执行死刑的时间,所以死刑犯只能凭借感觉去推测。
不过死刑犯们基本也大概猜的出来自己哪一天要上刑场,因为在前一天,他们会从监狱被带到看守所,单独关押在特定的房间内。如果有一天,工作人员会问他们想吃点什么,或者是还有什么想要完成的事情的话,这就传递出——要行刑的消息了,当死刑犯听到这些后,也就知道自己明天要被行刑了。
那么对于生命走到最后一天的死囚来说,他们最想干什么事情?在那天晚上他们会想什么内容?根据大量的案例表明,很多死刑犯在执刑前夜,都会去想这些事情:
如果自己将不久于人世,那大多数人想到的肯定是好好和亲朋好友道个别。对于死刑犯来说也是这样,他们犯下罪孽后是必定要被惩戒的,而且关押在监狱的这段时间里,肯定是很想念家属的,所以在生命最后一晚,他们会迫不及待想和重要的人见一面。
有一位死囚在执行前,就和工作人员提过这样的要求:我别的什么都不要,我就想你们给我十分钟,安排我和爸妈、儿子、亲戚见个面。最后在民警安排下,死刑犯见到了自己的亲人,双方涕泗横流,在一片哭声中死刑犯被带走了。
死刑犯在监狱关押的这段时间内,吃的都是来自监狱、看守所提供的饭菜,很多死刑犯对这样固定的菜谱是比较厌倦的,只是他们没得选。
所以部分死刑犯在执行前一晚,对于人间烟火味的饭菜是抱有执念的。他们有的会希望吃上自己的进监狱前最喜爱的一道菜,可能不是什么山珍海味,或许就是一道普通的凉拌土豆丝、番茄炒蛋;有一部分死囚是想吃家人做的菜,例如有人会提出吃上妈妈做的菜再上刑场,这样就不会害怕了,对这个世界就没有什么遗憾了。
看守所的民警也会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帮助他们,毕竟这顿晚饭对于他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是“最后的晚餐”,因而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一般他们提的要求不是太过分的话,都会被尽力满足。
死刑犯执行前一晚想的最多的事情大概是这件事:回到过去,回到犯罪的前一秒,然后改变自己的行为,从而避免自己被判处死刑,好好做人。对于他们来说,一定很希望有一道时空隧道出现,然后穿越回去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只可惜开弓没有回头箭,一旦法院的死刑裁定下来了,就没有供死刑犯后悔的余地,他们必须为自己所犯下的大错承担责任。
死刑,目前来说应该最所有的刑事处罚中最严厉的惩罚了,只有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才适用于这样的刑事处罚,对于死刑的判决应该谨慎的!
凡被判处死刑的人,说明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对社会 ,对国家、对人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或者伤害,必须处以极刑,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但是如果你触犯法律,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而生命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要敬畏法律,要遵守法律,如果违法活动的后果你接受不了,就请你三思而行,我相信被处以死刑的人或许都有一个共同的心愿:如果时间能倒流的话,他们绝不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于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夜,他们具体在想什么?可能我们真的无法知道他们的真正的内心想法,或许有些知道无法改变结果,心不甘情不愿又能怎样,也改变不了结果,即使嚎啕大哭一整夜又有什么用呢?所以还不如平静地骄傲地度过这一夜,此生糊涂,但愿来生更明明白白地做人。
这类人员,也有很多想不劳而获,或者不愿意通过自己的劳动 慢慢积累金钱财富,给自己,给家人过上富裕的生活,从而铤而走险,一旦有机会获取巨大的利益,这个时候就很难收手了,久走夜路,总有遇到鬼的时候,不是你每一次的违法犯罪活动都能够侥幸,出来混的,总是会还的,一旦人生无法回头的时候,你不是对不起你自己,因为你的罪恶可能害了更多了的人,死刑就是对你最好的结果。
这些人不管最后想的是什么,可能最想见的就是自己的亲人,说一些后悔的话,希望父母保重,亲人平安等等!
总的来说,大多数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人来说,肯定是后悔的,如果当初自己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不冲动,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如果当初不接受第一笔贿赂,想想自己努力成为公职人员的初心是什么......没有那么多如果,对于我们所有的人来说,遵纪守法、多关爱家人、珍惜自己目前所拥有的,一切幸福的美好的生活都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才是我们最应该做的,坚决不违法,甚至与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努力做一个社会主义好公民,让我们的生命更有质量,人生更有意义,生活更精彩!
压根都不可能知道什么时候执行,只有到被执行的时候武警过来带人的时候才会知道,那个时候大部份人都是要被拉出去了,因为腿软根本就不会走路了,拉出去以后会在出看守所前吃一碗面加个鸡蛋,然后会有几根烟抽办完交接手续,然后被带到那里执行就没有人知道了。
对误判他人死刑的法官怎么处理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误判死刑的国家赔偿: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
明天就要被执行枪决了,死刑犯还有案件没有交代清楚,可以枪毙吗
明天就要被枪决了,但是死刑犯还有案件没交代清楚,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这样的情况下真有人遇见过,那时候是八九十年代。当过司机的都明白,当时因为监控技术比较落后以及各种技术比较落后,在偏远的山区存在着一类人:专门对大货车司机谋财害命的路霸。当时,在一段路上,因为经常有司机失踪,所以引起了高度重视。结果经过侦查,通过钓鱼伪装的手段,还真就抓到了俩人,当时,在他们指认的现场,就挖出了4具尸体。据团伙老大交代,他们是两个表兄弟,表哥拉着表弟入伙。表哥负责策划、杀人及处理尸体,同时,还要负责销赃。表哥甚至还会开大卡车,将司机伤杀害以后,还要将车开到其它地方,将货物和车都给处理了。
最后,俩人都是死刑,在第一次国庆执行当天,表弟被成功执行了,表哥却又给撂了,还有事情没交代!于是,本着有大案子可能会立功的情况,又给拉了回去,就在四具尸体旁不远的山沟里,又给发现了俩具尸体。这下大家都表示吃惊不少,本着一追到底的原则,又四周用警犬展开了地毯式的搜索,果然在不远的树林又发现了两具尸体。
过了没多久,又到了第二次执行的时间。表哥又给弄上了刑场。然后,居然又交代了一件事儿,尸体就在他家后院。原来,最早期他还只是一个人单干,那次他照例拦车,大货车上面下来的是两个小伙子,两个都比较强壮,他担心打不过,就采用赔罪赔的方法,将两小伙子引诱到家中,给赔了钱,又陪着喝酒。灌醉以后,就给俩人害了。这下警察是彻底发了狠,将他家前前后后以及整个村庄都给搜寻了一遍。最后又给发现了两起案件,不过与这个人无关,是其他村民做的。
到了第三次执行的时候,他居然还有交代的,不过,都是以前干的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情。现场的执行法官觉得没太大价值,就给记录了一下,然后毙掉了。这个人也因为上了三次刑场,不仅成了看守所,也成了当地津津乐道茶余饭后的话题。
所以,要看你交代的是什么事儿。如果是大案要案,确实会暂缓一下,然后调查清楚。如果只是一些偷鸡摸狗的小事,那么可能,不会有啥意义,记录一下,然后可能就给毙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穷凶极恶之徒,穷尽任何方法,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你好,首先,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最高院在复核时就不会签发死刑令。你说的应该是,执行死刑前,被告人又有新的犯罪事实,如果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会改判。
不可以,即使是死刑犯,也是需要保障权利,必须查清其所涉嫌犯罪的事实。
如果该犯人还有其他案件没有交代清楚,那么这起案件也会有受害人,如果真是死刑犯所为,受害人永远不会沉冤昭雪。因为凶手已经伏法,是不是他所为已经查不清楚了。
最典型的案件就是王书金,他在05年就被抓判处死刑,但是在19年才得以执行死刑。原因就是他又供述了自己犯下的其他几起,警方不掌握的案件。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聂树斌冤案。
当年以强奸杀人判处了聂树斌死刑,并且已经被执行死刑。但是王书金到案以后一口咬定这起案件是自己所为,但是当时已经抓到凶手且击毙了。专案组把这个情况汇报,重新启动调查,发现聂树斌为冤案。但最后也没有认定王书金为凶手。
依靠这种办法,王书金多活了十几年。因为办理刑事案件,要求非常严格,不能有冤假错案,所有的事情都需要查证属实,需要有证据证明。
一旦发现此人还有其余犯罪行为没有查清,也需要重新启动调查,等到后续查清,进行追加漏罪,然后一起执行。这就是程序正义。
我曾经在看守所听前辈讲过一个真实的案子,此人的大名我之前也听说过,这人因为杀人判了死刑,就在执行前一刻,他突然说有案子要交代,还杀过一个人,埋在哪里哪里,后来暂停执行,被害者也挖出来了,过了一两年执行死刑时,又说还有案子交代,这样搞了两三次,连警察都不耐烦了,说你一次交代清楚行不行,就这样这人在看守所关了七、八年,后来还是枪毙了!
要看死刑犯交代的案件是立功还是罪加一等。
当然这是在死刑犯愿意交代的情况下。不愿意的话,该死还是要死。地方接到最高法的死刑核准必须在七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死囚愿意交待,公诉机关及法院会中止死刑,而非终止死刑。由公安机关就死囚交待案件继续侦查。
如果死囚交待的让他罪加一等,只不过是多苟活几日罢了。
如果其交待的能被法院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刑罚,说不定死刑立即执行就能判死缓了。一般死缓是死不了的,两年后会转无期,无期转有期最高刑,实际服刑不得少于最高刑的一半。
【真实的死刑犯执刑流程】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负责任的说这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当一名重刑犯罪嫌疑人(死刑犯)被押入的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其精神基本就已经达到了崩溃的边缘。
当一名重大犯罪嫌疑人(死刑犯)在入住看守所之前是有一定流程的,首先有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搜身(金属扫描仪),任何金属制品是绝对禁止流入到监号的,如,钥匙链指甲刀,裤腰带,金属拉链儿以及纽扣,其中也包括鞋带等均被列为违禁品。经过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确认无任何遗漏然后为其佩戴上脚镣,然后脚镣的开口处用铁铆钉铆死,不借助专用工具是无法打开的。
在看守所(东北)每一个监号里都会有一名“号长”日常监号内的秩序则由这位“号长”来进行统一管理。按照规矩重型犯人(死刑犯)均被安排在“普通”犯人中间的位置(木板铺)进行看管。看守所监号内的照明在夜间是不允许关闭的(长明灯),另外由“号长”安排专人(同为羁押人员)进行三班倒轮流看守(值班人员饭菜加量)以防止重刑犯罪人(死刑犯)出现自残,自杀,或者是伤害其他同监号的犯罪嫌疑人。
被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大多都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因为这是他(她)们最后求得生存的权利唯一途径。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在等待上一级法院“终审裁定”的这段时间里他们(死刑犯)也是备受煎熬的,因为上诉请求一旦被驳回之时就是他(她)们告别这个世界走向死亡之日。所以说他们在等待这段时日里经常会夜不能寐,时而会望着双腿间那沉重的“脚镣”目光呆滞且若有所思。或许此时此刻他(她)们会在绞尽脑汁的去回忆身边的哪一个人曾经有过犯罪行为其中也包括自已“至亲至爱”的人可以进行举报并获得“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得到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也就是我们常听到审判长的那句罪犯“某某”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虽然说看似这寥寥数语但这却是所有被判处“死刑”的犯人所梦寐以求的。
在无任何“重大立功”表现的前提下,他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会努力表现自己并严格遵守看守所制定的各项“监规纪律”因为他们把这痳表现视为唯一的一颗救命稻草,但现实却是残酷的而法律也是无情的。任何一个危害于国家危害社会或者是以“残忍手段”无视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肆意剥夺他人生的权利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他们听到法院工作人员传唤自己名字的那一刻,绝大多数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犯人都会预感到自己将踏上不归之路。当他们听到自己的上诉结果经上级法院审理“终审裁定”罪犯某某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这一系列的流程短暂而有序的进行,首先有法警为被执行(死刑)人解除所佩戴的“手铐”并麻绳所替代反绑双臂,然后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为死刑犯打开两腿间佩戴依已久的“脚镣”同样用麻绳进行捆绑(执行后方便解除)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以上我提到“死刑”犯人在被执行前是不可能提出还存在有“余罪”尚未进行交代而提出暂缓执行,因为在他的潜意识里以毫无任何他人犯罪信息提供给警方,即便是编造一些谎言来蒙混过关其实也毫无意义, 即便是暂时不被执行(死刑)也只能在短短数日内在恐惧中度过而生不如死,还不如一了白了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旱日买单而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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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0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死刑犯如果确有其他案件没有交代,且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这一情况依据上述规定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笔者曾代理这样一个真实案件:被告人阿文(55岁)好吃懒做,残暴成性,祸害乡里,他曾因盗窃、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好逸恶劳,经常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阿文很爱喝酒,一天喝了酒之后他就到村里的孤寡老人姚某(女,82岁)家中,意欲强奸姚某,姚某反抗,阿文压在姚某身上并用双手掐住其脖子直至无力反抗。接着,阿文强奸了姚某,之后逃跑,后姚某被发现已死亡。
侦查人员对提取现场的人体精斑进行DNA检验,后将检验数据在全国DNA数据库中进行比对,比中了违法犯罪前科人员阿文,遂将阿文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阿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高院复核、最高院核准,最终决定对死刑犯阿文依法执行死刑。
但是在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其宣读死刑命令后,阿文又主动交代自己还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命案),法官随即与检察院的执行监督人员会商,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即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同时将这一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经公安机关连夜核查,阿文交代的这起故意杀人案件存在,且一直苦于没有线索未能侦破。根据这一情况,后最高院裁定停止执行对阿文的执行死刑命令。
后侦查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认为阿文故意杀人的事实客观存在,并有移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遂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裁定不予核准阿文死刑,撤销原判,把强奸案发回与故意杀人案并案审理。
无论故意杀人案如何判决,因为阿文的强奸罪已是死刑无异,所以最终阿文是死罪难逃,法律是公正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还有哪些任务需要继续办理
执行死刑的时候,别以为都是武警或者法警的事情,其实,同时也是法院比较忙的时候,毕竟人命关天的事情,可容不得半点疏忽。
首先,会有法官在现场,一般来讲都是负责办这个案子的法官。法官到场的任务也很简单,主要有三个:第一就是宣读死刑执行令,然后对死刑犯进行验明正身。第二就是询问死刑犯,有无遗言交代或者其他的情况,如果有立功表现或者其他情况要交代,可以上报暂缓执行。第三就是监督死刑的执行。
除了法官以外,还有一些工作人员会到场,对执行前后进行拍照存档,协调对接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情况,包括对死刑犯后续火化后的各种材料进行存档。当然,送骨灰盒给家属一般是民政局去协调的事情,有些地方的话也有可能会有法院的人参与,这是特例,不做过多讨论。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法警来执行的话,法警也是属于法院的哟。
所以嘛,法院的工作还是相对比较多的,当然,他们所做的一切,也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底线和尊严。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死刑之后,人民法院还应该处理以下事项:
一、对死刑犯的遗言、遗书等相关笔录进行甄别审查,主要是看死刑犯的笔录是否涉及债务清偿、财产继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并将相关笔录转交给死刑犯家属,同时复印该笔录附卷备查;如果涉及案件线索等内容的,转交给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死刑犯也是人,有作为人的尊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死刑犯亲属在一定期限内领取骨灰通知书,由死刑犯亲属按照民俗传统妥善处理;因为缺乏火化条件或者宗教、民族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死刑犯亲属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尸体的,人民法院通知殡仪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该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
三、对涉及外国人犯罪执行完毕死刑后,从人道主义出发,按照涉外程序办理,由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相关驻华使领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执行死刑的相关照片、报告、验明正身笔录等材料需要及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同时由执行法院复制一份附卷备查。
五、对执行死刑情况依法公示,即公开张贴布告告知民众,布告主要内容是案件办理的情况及执行死刑的情况。
执行死刑的流程是怎样的
死刑分为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并非比死缓更严厉的刑罚。法律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并非宣判后立即执行,中间还有这些过程02:02
《刑法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
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到执行死刑,中间有个过程,报请最高法死刑复核,最高法要派员和死刑犯见面、查阅案卷,回京后最高法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属地接令后次日执行死刑。期间安排亲属接见、遗言、遗物等。现在多用注射执行死刑。听说是有三人共同完成的,谁也不知谁注射的是要命针,减少执行人员心里障碍。比较人性化。
死刑的流程是犯人提前一天被提出普通牢房,集中于特定的监牢看管。这个时候,被提出的死刑犯知道怎么回事了。
而对于其他普通囚犯来说,充斥在走廊里的镣铐碰撞声,铁门的开闭声无疑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
死刑犯在特定的监牢中,吃最后一顿晚饭和宵夜,写遗书。临刑前一夜,他们一般一夜无眠,心理状态好的,也会辗转反侧,只能睡几个小时。
待到天亮时,执行人员戴着白手套提押犯人。死刑犯沐浴更衣,换上麻绳,被押赴过堂,首先是验明正身,有关方面对死刑犯的身份进行确认。然后死刑犯聆听最后裁决结果。之后,死刑犯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画押,完成最后一个环节。
之后,在吃完最后一顿早饭后,与亲属见一面,“多情自古伤离别”,然后被押上刑车。
执行共分为三种形式:
一种是刑车即为执行车,执行车开到殡仪馆门口后,在车上执行,便于处理善后事宜;
一种是刑车将死刑犯拉到刑场,刑场一般在郊外,是比较传统的执行形式。
一种是刑车开到注射室,那里有专业的设备,并由专业人员负责执行。
确认执行完毕后,死刑犯遗体被运送到火葬场,完成火化后,交给亲属。
现在的死刑执行一般看不到,说一下前些年的死刑执行情况,我们村的洛河滩以前经常作为刑场,程序大都是听以前因工作关系参与经历过的朋友或同事讲的,公开审判过程及死刑执行多次亲眼看过。
先是死刑一审法院收到某罪犯死刑核准通知书和死刑执行命令后,会对该罪犯在监所关押上采取一定措施,24小时特殊监管,此时罪犯虽然没有听到或看到通知书,但大部分已经心知肚明,生命已经开始倒计时,该上路了。
死刑执行当天,早上5:30至6:30,罪犯被提出监号,用餐后,由法官当面宣读死刑复核通知书和死刑执行命令,然后由罪犯在通知书上签字,接下来拆除关押械具,更换死刑执行所要求的麻绳捆绑,有亲属需要做最后见面的安排见面,时间通常为15分钟,见面结束后,由法院执行机关负责押送罪犯到公开宣判会场。
宣判会以前很多,凡到现场的人都能看到,人山人海,气氛庄重,宣判会场会宣判很多犯人,也有现场逮捕的,死刑犯单独刑车,背插亡命牌,懂的一点的人一看便能辨出,宣判完毕进行游街,游街过后就直接奔赴刑场了,刑场场地的选择,由司法机关提前一天选定,一般在距离城市繁华区10—15公里以内的荒野地带,我们村就在砖瓦厂公路下面洛河滩,通常挖一大坑,行刑时,全程戒严,周围300米以内不允许闲人进入,行刑车到达目的地,速度很快,罪犯在车上由武警架着往下递,车下面也有武警负责接着,接住以后快步拖至坑边面对坑口跪定,肩臂由武警架扯着,行刑手持枪走至背后,端枪,瞄准脑后,由发令员执旗发令,枪响,罪犯头匍倒坑内,少顷,法医验尸确认死亡,武警挑断绳索,执行结束!
执行死刑的流程是怎样的?
初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终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初审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
人民法院执行法警从羁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提人并“验名正身”,并绑赴刑场执行死刑。
多年以前,人民法院法警将死刑犯从看守所提出后,押上囚车在本区域内游行示众震慑犯罪!随后押入公审公判会场,武警战士或执行法警将死刑犯双膝跪地。法医在死刑犯后背心脏处画圈,执行人员用枪抵住后背圆圈处开枪。法医检验确认死亡或补枪死刑犯直至死亡。
先讲一个真实而感人的故事!
我在看守所当兵的第二年春季,第二次接到了有死刑犯即将执行的通知,因为知道将要执行的是谁,当时的心情并不是大快人心,而是感到深深的惋惜和压抑!
这是一名年轻的死刑犯,姓名我早已经忘记了,19岁,和当时的我是同龄人,所不同的是,我是一名军人,而他捕前系在校大学生。
一名正值青春年华的大学生因何会犯下如此重罪呢?
在文中他的名字就用a来代替吧。
小a的家庭状况我并不是十分了解,据他同仓室的人讲,他很早父母就离婚了,父亲去了何处没人知道,他和姐姐由母亲一手带大。
小a长的很有特点,中等身材,面相白净,五官非常标准,19岁了都没有长胡须,在我的感觉中小a有女性化趋势,如果带上假发,决对的美女一枚,另一个明显表现就是他唱歌非常好听,似童音更象女音。
由于他身体特征,又因为家庭状况,他本人比较老实,甚至懦弱,在校时经常被欺负,一再忍让的结果换来的是变本加厉,打他骂他这些他为了学业都可以忍受,可后来那几名欺负他的同学开始向他“借钱”。
小a的家庭状况很不好,为了凑钱甚至有时连到食堂吃饭的钱都没有了,后来实在是无力支付同学“借钱”,被同学多次当众羞辱,具体例子在文中不便描述,朋友们可以尽情发挥想象去猜测。
人都是有做人底线的,一旦底线被触犯,后果是很严重的,尤其象小a这种老实人,爆发出来是相当可怕的。
当那几名同学再次要求小a第二天带钱时,小a回想起了没钱被羞辱时的场面,于是当晚在家中刻意磨锋利了一把短柄斧头,第二天早晨上学时藏在了包中。
据他讲,他姐姐发现后感觉疑惑,还特意问了一句,他找借口搪塞了过去,这一点他姐姐表示终生都不会原谅自己,假如多问几句,多留意一下当时弟弟的表情,也许就不会发生接下来的严重后果了。
第二天早上那几名同学如期而至,要钱…没钱…羞辱…,小a抱着藏有利斧的包,试图最后一次劝说几名同学放过他,可那几名同学根本听不进去,完全当做耳旁风。
死刑执行流程,是从一审法院接到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和死刑执行令开始的。
(一)当一审法院接到死刑复核裁定书和死刑执行令后,负责本案的合议庭会确定一个死刑执行日期(按规定,接到上述两个文书后,一审法院须在七日内完成死刑执行工作),然后通知下一级法院作好死刑执行的协助准备工作,由执行法官通知检察机关作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准备,最后再通知死刑犯所羁押的看守所。
(二)看守所会在死刑执行前一日通知死刑犯家属临刑会见时间。如果死刑犯是外地人,那么该通知则由一审法院负责。
(三)死刑执行当日,看守所会对死刑犯的早餐伙食给予适当改善。
(四)死刑犯会见自己的近亲属。
(五)看守所工作人员卸掉死刑犯的脚镣。
(六)法院的法警(或驻守武警)使用法绳对死刑犯五花大绑。
(七)执行法官对死刑犯验明正身,询问死刑犯有无遗言、信札转交给近亲属。
(八)由死刑犯在死刑通知书上签名,捺手印。
(九)由法警给死刑犯拍照。
(十)死刑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十一)到达刑场后,由两名武警押解死刑犯到刑场指定行刑位置后,再令死刑执行跪下,然后再由行刑武警瞄准、射击;如果死刑采取的是注射方式,那么死刑犯被押到行刑室后,还要卸掉其身上的法绳,然后再将其牢年的固定在死刑执行床上。
(十二)行刑结束后,再由监刑官(即检察官)和法医,共同对死刑犯的遗体进行死亡确认。
(十三)法院工作人员对死刑犯的遗体进行拍照,并形成死刑执行报告,然后连同死刑犯生前和执行后的照片,再一并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
(十四)通知火葬厂来拉死刑犯的遗体。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司法实践完善至今,它有着极其严苛的执行流程。
秉承少杀慎杀的原则,死刑在执行前,需要走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流程。
一、一审判决后的流程:
1.被告人不上诉。被初审法院(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即便被告人(这里仍是被告人,判决生效后才属罪犯)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初审法院也要依法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一般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无误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当然还有部分案件没被核准执行死刑(据公开的不完整数据统计,约有5%的死刑案件没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上诉。被告人不满初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要组建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性审理,对适用法律条款或判决有误的,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对初审法院适用法律无误,流程合适的,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执行阶段流程:
初审法院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通知书的七日内必须执行完毕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档。执行前的三日,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执行。同时也通知罪犯家属并安排会见。执行当日的清晨,看守所会为罪犯奉上一顿丰盛的早餐,然后带去会见家属,之后跟执行法院的法警办理交接手续,依次解下手铐,固定(绑)上半身,再卸下脚镣,固定下半身。验明正身、法官宣讲驳回上诉和死刑执行通知书,并询问有无遗言和信札需要移交家属,这一波操作完毕后,罪犯会被带到执行室全身固定在执行床上,询问罪犯希望在哪首音乐中结束生命(此时的罪犯无心选择,一般都会默认为《喜羊羊》的主题曲),当接好脑电波、心电图等仪器,法警为罪犯打通静脉通道(就扎静脉针),之后法警按下注射泵,约两三分钟后,就结束了罪犯罪恶的一生。最后,法院通知家属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骨灰。
希特勒手下一女护士被判死刑临刑前向法官提什么无耻请求
二战结束后,一批罪大恶极的德国战犯被处以绞刑,年仅22岁的伊尔玛·格蕾泽是为数不多的绞刑犯之一。尽管面临绞刑时她苦苦哀求甚至想以色相诱惑英国法官,但毕竟罪孽深重,终未能免于一死。
貌美如花、蛇蝎心肠的伊尔玛格蕾泽
二战时期共有230万德国女人加入纳粹各团体,进入军队的也有20万人之多,而伊尔玛·格蕾泽就是其中一员。
伊尔玛·格蕾泽毫无疑问是个日耳曼美女,金发碧眼,身穿党卫军制服的伊尔玛格蕾泽更是可以用“英姿飒爽”来形容。
伊尔玛·格蕾泽本是护士出身,进入军队后却并非白衣天使,而是选择了进入集中营做女看守。19岁即被纳粹授予铁十字勋章,令无数看守羡慕不已,20岁就被提拔为女囚集中营的看守长。
残忍,疯狂,毫无人性的伊尔玛·格蕾泽在集中营里专杀漂亮女囚以及孕妇而出名,被称为“疯狂纳粹女魔头”。
门格尔医生
生性放荡、嫉妒心重
伊尔玛·格蕾泽进入集中营后,很快就与集中营医生门格尔勾搭在一起,但凡是门格尔看中的漂亮女囚都难逃伊尔玛·格蕾泽的毒手。
非但如此,甘愿做伊尔玛·格蕾泽裙下之臣的还有一大批男看守。
格蕾泽是绝对的美女,但却有着扭曲的人性,她是个贪淫好色的女色狂,每天要变换不同的男人来满足她的情欲。
据估计,门格尔医生在集中营的两年里,造成了至少38万人死亡,而作为门格尔医生的情人的伊尔玛格蕾泽在这之中起到的帮凶作用,恐怕也是罄竹难书了。
想用身体换生命被拒绝
二战结束后,伊尔玛格蕾泽被关押贝尔森集中营审判,当法官判处她死刑时,她哭哭啼啼的说道“一切都是纳粹的错啊,我一个弱女子都是按上级指令办事的啊,我还只是个22岁的姑娘啊。“
可她却没有想想,那些被她害死的女囚,有多少人也是花样年华?
伊尔玛·格蕾泽才感到了生命的可贵,于是她想用自己的美貌换取免于一死,她甚至对审判法官表示“愿意做个仆人,用身体换取免死”。
只是审判的法官却表示,像她这种心里没有上帝的女人,不敢要。
伊尔玛·格蕾泽被处以绞刑时年仅22岁,遗憾的是那个门格尔医生,战后隐姓埋名跑到了南美,活到了1979年。
当街砍杀即将离婚的妻子,南京一男子被法院判无期,你怎么看
古时,抓奸在床可棒杀奸夫。不得有外人协助。所以古时官员猥亵下属妻女之事极少发生。因为棒杀奸夫在床无罪。可拿银钱。我觉得婚姻既然是受法律保护的。那对那些真真的弱势群体就要更宽容些。不管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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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发经过
江某和陈某均为江苏泗洪县人。两人育有一子,江某常年在国外打工。陈某已经起诉离婚,案发当天是法庭第一次开庭。法庭开门时间为9点,事发时两人还没有进入法庭。江某在庭外看到陈某后,立即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头追砍她,致其当场死亡。
据附近一家小店的老板称,他看到一名男子追这个女子,当时是从江宁市场监管局禄口分局北面的禄口法庭方向过来,追了一二十米。追到两人只相距一米左右时,男的挥起手中的斧头,朝着女子的后脑就是一下子。女子随即倒地不动。
江某表示,他想去陈某弟弟家找她,但陈某弟弟说姐姐不愿意见面谈。江某称这几年在国外务工的40多万元都给了陈某,现在身无分文。于是,他就去五金店买了把斧头,准备开庭前砍陈某一条胳膊泄愤。开庭当天上午8点多,江某看到陈某站在法庭门口,就冲过去用斧头把她砍死。
二、好聚好散为何那么难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本案中江某常年国外务工,将所有的款项均给了陈某,陈某在其回国没多久就声称自己怀孕了,换做任何一个正常男人都不可能没有任何情绪。
陈某的死绝不大部分归咎于其太不念夫妻情分了,丈夫在外辛苦打拼,结果不仅给丈夫戴绿帽子,竟然还卷款要离婚,可以说陈某作为妻子其不仅没有尽到应该的义务,还相反背离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道德情分,实在是咎由自取的因素更大一些。
江某,作为一个男人,即使妻子主张离婚,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可惜没开庭之前就已经动手杀死了陈某,这既是一条不归路,也是一条不明智的路。
三、江某判处无期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中明确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江某的行为判处无期也系基于长期的家庭矛盾以及陈某的行为也存在过错,所以并未判处死刑。
同情
这个男人真是命苦,找了这么一个老婆,自己出国辛苦挣钱,老婆却在家给他戴了一顶“绿帽子”。我也真是佩服这个女人,老公出国4月份刚回国,4月7日就说自己怀孕了,真以为你老公是傻子啊,他只是不想失去这个家,所以对你的出轨成性都予以容忍了。说实在话,如果这个女人不起诉离婚,这个男人估计还会忍,离婚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食、色,性也。”外出务工人员和留守妇女的性饥渴问题确实也是一大社会问题,也是此事的导火索之一,假如这个男人不是常年外出,说不定也没有这方面的问题,但是人生哪有假设,再说不外出又怎么养家糊口,这是一对矛盾!
可惜
出轨成性,不顾家庭,挣的钱全部被拿走了,现在竟然起诉离婚,无论对哪个男人来说都是不能接受的。但是面对这种问题,不同的人会采取不同的方式,有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的人可能会暴打一顿,出口恶气;有的人,就如本案的男方,采取了极端的方式,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真的不划算呀!我们不能让别人犯的错来惩罚自己,再说你还有儿子,你进去了,儿子怎么办,谁来照顾他,谁提供生活费和学费供其上学,世俗的眼光怎么看待他?
法官也说:
蒋某某的行为实在是极不明智。事实上,程某已经起诉离婚,蒋某某完全可以趁此在法庭上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通过法官做工作调解挽回婚姻,也不是没有可能。而他却在一只脚就要踏入法庭大门之时,选择了最最错误的解决方式,实在可惜。
法律无情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即使程某有错,蒋某某也没有权力剥夺她的生命。考虑到蒋某某系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取得了儿子的原谅,而且程某本身出轨在先,法院综合考量,判处其无期徒刑,还是量刑得当的。
希望蒋某某在监狱里认真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与儿子团圆。
在此也呼吁,希望大家都要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在面对婚姻和生活中的各种难题时,相信法律并依靠法律,而不是脑子发热,冲动行事,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该男子的行为及后果依刑法的罪名和量刑应以故意杀人定罪,至于量刑可以在无期及以上处罚直至死刑,那么,为什么会降格仅作无期处理呢?被害人有两点过错:1,出轨,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对夫不忠诚。就其一个家庭,夫妻二人的忠诚义务是夫妻关系根本的基础,一个家庭的破裂首先是感情的破裂,所以本案中因妻对夫感情不忠是个根本原因。2,妻时家庭缺乏共建的责任。其夫长期在外打工挣钱,而被害人都不劳而获,既不教育管理孩子反而却转移家庭财产致被告人万念巨毁,致其产生剥夺生命的想法。所以,被害人的巨大过错是致被告人产生故意杀人的根本原因,且被害人被告人双方的未成年儿子也原谅了其父,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也勿须处被告人于死刑。